一、总纲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总纲部分作出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中共十八大精神对党的政治纲领、基本任务和自身建设等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将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一道列入本党指导思想。将本党奋斗目标表述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继续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为充分发挥本党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特色优势,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
将“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写入自身建设的要求中,对于加强全党思想建设、增进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贯彻近年来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新成果、新认识和新要求,对政治纲领及相关条文作出补充。充实了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的具体内容,表述为:“中国致公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遵循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
将“同心”思想写入章程,表述为:“同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将“政治交接”的内容充实到“第六章干部”的具体条文中,对于推动政党关系更加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在总纲第一句关于致公党性质的论述中进一明确了党员的主体构成。本党发展党员的重点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
四是简要补充了本党三大召开及响应中共“五一口号”的历史和意义。这是本党由旧民主主义政党转变为新民主主义政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标志。
二、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党内监督的内容加以充实。表述为:“中央设立监督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各级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遵守党的章程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对本党组织系统的阐述更加准确、规范。分别在组织制度、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等章节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在具体条文中规范了领导机构与组织的用法。完善基层组织序列,修改为总支部、支部、小组。
三是在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中,增加了在任期内调整和增补同级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条款,建立正常进退机制。
四是明确了对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表述为:“党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党组织联系和不履行党员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应劝其退党,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上一级地方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注销其党籍,并呈报中央备案”。
五是对“加强本党机关建设”相关内容合并表述,调整到组织制度一章。并明确提出本党各级机关干部履行职责的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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