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辽宁省委员会反映:
我国现行制度对被害人受损害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实现的,然而当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缠访、缠诉现象,不仅使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且极易引发自杀、自残、报复伤害等其他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主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制约因素:一是救助制度标准办法不统一。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有的地方由被害人所在单位给予适当救济,但这种救济不为法律所调整,各地做法也不统一,使被害人的获偿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目前法律上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援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缺乏关于生命、健康损失补偿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使用赔偿物质损失的做法,精神损失不在赔偿的考虑范围内,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缺乏实效。特别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是极度贫穷,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即使被害人在判决书中能得到高额的赔偿,也无法落实,只能得到一张空头判决,使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特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对刑事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探索建立健全审判和监督程序,避免再审难、改判难,适当限制再审次数。检察机关应出台制度,明确实施救助的范围、程序,规定控申与侦监、公诉等部门配合协作的分工和职责。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时,有关部门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减免医疗费或学费,解决医保、低保,帮助转学或就业等方式进行多元化救助,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2、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受害人救助账户并加强管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有关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相关条例,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向贫困县(市、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预算补助。财政部门应详细了解公检法机关救助方式,起草《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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