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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7/10 17:26:55 致公党丹东市委员会 卢晓寰 王汝俊 浏览:(768)

 (2013年7月 致公党丹东市委员会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常委会议口头发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禽饲养量的持续、快速增长,畜禽饲养及活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排泄物和废弃物,对周边环境中的水体、土壤、空气、动植物的污染也在同步增大。据调研,2012年我市生猪饲养量达到208.56万头,比上年增长7.1%;牛饲养量21.95万头,比上年增长1.4%;家禽饲养量14229万只,比上年增长10.6%。2012年我市畜禽养殖所产生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达到2.93万吨,超过全市工业COD排放量(1.2万吨),接近城镇生活COD排放量(3.08万吨)。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形势严峻,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一、我市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法规执行不力,畜禽污染综治机制尚未形成。虽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对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环境保护不是农业、畜牧部门的核心职能,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又缺乏相应的措施和经验,加之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及部门间沟通衔接不及时,减弱了监管力度。
 

  二是防污教育引导缺失,养殖业主环境保护意识淡漠。相对于工业污染而言,养殖污染防治起步较晚,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广泛、深入,引导力量偏弱,疏于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助长了养殖业主“重生产轻治污”、“重效益轻环保”的意识。
 

  三是治污资金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由于养殖业是微利行业,受市场影响波动性强,而现行的治污模式又存在着前期投入大、运行成本高、技术不完备、效果不理想、经济效益低、扶持政策差等问题,养殖户很难独立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即使是大中型养殖场也不愿意在治污上多投入,通常采取“小马拉大车”的办法,不按标准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很难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中小规模养殖户经济实力有限,对待养殖污染更是“放任自流”。资料显示,我市仅有32%的规模化养殖场对畜禽粪污进行了综合利用,更多的畜禽粪污无限制地排放于农田、河流或渗入地下。
 

  四是养殖场(区)建设无序,群众生产生活及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目前,除少部分达到省级标准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外,大多数养殖场建设选址未经规划,未批先建、证照不全,随意性较大。全市规模养殖场3637个,其中备案仅 786个,获得环评报告的不足40个。中小规模养殖户更是无视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为了方便经营,在村边、屋边、水边、路边乱建养殖棚舍,造脏排污,乱扔畜禽尸体,给周围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埋下隐患,所见所闻怵目惊心。特别是近几年,畜禽养殖业正逐渐由农区、牧区向城镇近郊集中,导致局部地区饲养密度及饲养量急剧增加,环境负荷加重,污染加剧,极易诱发人畜共患疾病的传播。
 

  二、切实搞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建议:

 

    1、倡导生态养殖理念,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政府应广泛宣传和普及生态养殖基本知识,努力营造建设生态养殖的良好氛围。要将发展生态养殖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责任落实到县(市)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养殖业户。建立畜禽污染综治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人才队伍,重点研究推广节地、节水、节料、节药、节能、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技术,组织开展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的系列化服务。
 

   2、总结成熟经验,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率达到65.2%,为畜禽粪污集中治理创造了条件。建议各级政府,对众多养殖基地村屯进行污染治理整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建立畜产品从产地环境、投入品、饲养过程、排泄物治理到市场销售的全程监控系统和质量可追溯体系。
 

   3、推广生态养殖,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对于资金、技术实力比较雄厚的大型养殖场,要积极提倡配套一定面积的综合性农、林、渔业生产区域,实现养殖排泄物“就地结合、就地利用”的生态立体养殖和区域资源循环利用。强化粪污无害化处理,加强对过剩粪便贮存和运输等诸方面的管理,培育畜禽肥水、沼液的综合利用,实现对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对畜禽粪便超过周边承载量的中大型规模养殖场和专业生产区,应在异地配套相应承载利用能力的种植业基地,促进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
 

   4、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畜禽养殖补偿机制,整合财政、环保、农业、科技、民族、金融信贷等政策资金向生态养殖、粪污治理倾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对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减排的奖罚补助制度。
 

   5、完善管理体制,保障畜禽养殖业良性发展。严格养殖场建设审批制度和环境准入制度,规模化养殖场(区)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养殖企业坚决不建或叫停。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坚持实施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制度。切实落实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制度,规模化养殖场(区)必须按一场一档要求建立养殖档案,明确生产状况、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状况。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调度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违法排污及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规模化养殖场(区),实施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畜禽养殖“无污染、零排放”,与生态环保协同并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奠定良好基础。